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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软件学院学生党员发展材料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9-11-12 】    作者:

为加强学院党支部学生党员发展材料收集归档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需要,有效保护和使用档案,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学生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程》,学生党员发展材料要分类做好存档管理。需存入支部的档案材料,由各党支部做好保管。需存入党委的档案材料,由学院党委做好保管。需存入学生人事档案的材料,在审批为预备党员后,由党支部交由学院党委统一保管,学院党委审核无误后及时归入学生人事档案;若学生党员在校期间可完成转正工作的,学院党委可统一保管至转正工作完成后,归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统一保管。需报学校组织部备案的材料,由学院党委整理好后报送学校组织部。

第二章 分类存档材料内容

第二条  需存入支部档案的材料如下:谈话记录、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的推荐票、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材料、党委书面反馈的备案意见、支委会确定为拟发展对象的会议记录、党委对发展对象的备案意见、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情况或会议记录、支部与发展对象谈话记录、预备党员预审前公示材料、基层党委审查意见、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接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含会议决议)、接收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入党宣誓材料记录、征求党群意见情况或会议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含会议决议)、预备党员转正批复、支部与党员谈话记录。

第三条  需存入党委档案的材料如下: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发展对象人选的备案报告、党委对发展对象人选的公示材料、预备党员预审请示、审批预备党员请示、预备党员转正请示。

第四条  需存入学生人事档案的材料: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心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试结业证书、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审材料、个人自传、短期集中培训学习心得、预备党员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入党志愿书》。

第五条  需报学校组织部备案的材料: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情况备案报告、预备党员备案报告、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备案。

第三章 档案保管

 自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由所在党支部做好培养考察工作并整理保管好相关材料,本科生党支部的材料由支部书记保管,研究生党支部的材料由研究生辅导员老师保管。审批为预备党员后,各党支部将需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报学院党委保管,学院党委审核无误后及时归入学生人事档案。若学生党员在校期间可完成转正工作的,学院党委可保管至转正工作完成后,归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统一保管。

 学院要设单独的学生党支部档案管理室,内设专柜,妥善保管学生党员发展材料,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管理室内需设工作台,具备在内进行材料整理、数据统计、信息录入等硬件条件,能够实现党员发展材料报送党委之前的所有工作都在支部档案室内进行。

第八条  党员发展材料在交接过程中,需做好交接记录,交接双方均保存好。

第九条  各类存档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保管好相关材料,材料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学生党员发展材料的查阅

第十条  学生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党员发展材料。如需查阅,需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学生就业等需审查学生党员发展材料的,应派1-2名正式党员携带相关介绍信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无特殊情况,学生党员发展材料不外借查阅。

第十一条  查阅学生党员发展材料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发展党员材料内容,可参照《发展党员工作分类存档材料清单》(附件1)。

第十三条  若党员发展材料发生丢失的情况,相关补办工作参照《入党志愿书补办》(附件2)。

附件1:《发展党员工作分类存档材料清单》

附件2:《入党志愿书补办办法》